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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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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縣立中小學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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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教師,指本縣縣屬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本要點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包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寒暑假
 期間國內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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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應以在服務學校任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但新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
 修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教師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方式進修,應於註冊前,
 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義
 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但已償還公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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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進修應與學校發展需要、教學專長或業務有關,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詳予審核後,逕以書面核定。
 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者,每學年度進修總人數以不
 超過各學校編制內教師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滿一人時,以
 一人計,並以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準,不予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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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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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給公假八小時(每次請假以半日或全日為單位)。但學校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寒暑假期間,服務學
 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
 業年限。
 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應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經服務學校同意,最長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
 辦理。
 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不得中途申請變更及
 分段申請。但因學校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教師須於學期初始前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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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式如附表一)約定進修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
 基準及強制執行事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但因
 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
 意者,不在此限。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再進修者,俟將來進修後,以上加方式
 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再進修之服務義務。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
 定,並配合學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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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申請在職進修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審核,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報臺中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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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長參加在職進修,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報本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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