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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執行標售縣有房地之郵遞投標, 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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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 均可參加投標。如標售之土地,另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特殊資格 條件限制取得者,應符合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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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人應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 政處免費洽索投標公告影本、投標單(可使用影本)、投標信封、投 標須知及位置示意略圖(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 貼足回郵郵票,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 前項投標公告影本、投標單、投標信封、投標須知及位置示意略圖, 投標人均可於本府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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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參加投標不限人數,如係二人以上共同 投一標的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 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同時並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 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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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 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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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標人對投標單,應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物、願出標價(金 額用中文大寫,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 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姓 名)。共同投標人眾多,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如無法於投標單各該欄內全部填載,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 粘貼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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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照公告應繳保證金金額繳付,並限用下列票據: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信 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 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之匯票。 上列保證金票據應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於公告 所訂開標前三十分鐘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 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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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 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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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 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投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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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標前前三十分鐘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向郵局領取投標封信件 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同時審核標單及繳納保證金之票據及金額 ,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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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第二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單 者(當場不得補繳)。 (三)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 據不合規定者。 (四)填用非第三點規定格式之投標單、投標信封者,或同一人對同一 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者。 (五)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 ,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辦認或漏蓋者,或 塗改之處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 (六)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 (七)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八)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九)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十)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臺中縣政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 書者。 (十一)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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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 )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僅一人投標,其所投標價達公告底價者, 亦得決標。如多數人投標達公告底價之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 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予密封後再行比價一次, 以出價較高且已超出原投標價者為得標,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價 ,由其餘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到場者依最高標 價得標,如皆未到場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 為次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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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標售之房地,按最高標價依下列順序承購: (一)依法令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二)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三)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四)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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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於第十三點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人,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 應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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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購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承 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次一優先順序之 承購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購手續。公告如規定得以分期 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繳納價款者,依臺中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分 期付款處理要點或抵押貸款之規定辦理繳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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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之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 人藉故拒收,經郵局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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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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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投標人所繳之保證金,除因有第十七點各項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 ,及得標人之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翌 日(辦公時間內)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與原投標單上相同 之印章),向本府財政處領回,但須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分證、 投標單內所蓋用之印章,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等無訛後 ,將原票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 出具委託書或指派領取人員之文件,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身分 證、印章由其於投標單內簽章領回。以上保證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 ,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如該標的物為優先承購人承購時,該項保證金於優先承購人繳款承 購之次日,由本府通知得標人,依照上項規定手續無息領回或發還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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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承購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 金、遲延繳納利息者,應於承購時一併繳清,始能辦理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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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承購人繳清價款後,由本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承購人依規定 於一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均由承購人負 擔。承購房地,由承購人照現狀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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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凡照現狀標售之房地,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承 購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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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承購人應於得標之日起,應依稅法及有關規定負擔承購標的物之 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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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 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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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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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標售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有增減時,以得標總價 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多退少補,但經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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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因都市計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 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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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承購人如對土地面積、界址有所疑義,應於繳清價款或自備款之 日起五日內,檢附繳款收據影本,向本府申請同意鑑界,所需費 用概由承購人負擔,逾期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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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 留外,應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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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須知及投標公告,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訂及解釋之權,如未 違反有關法令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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