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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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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研發工作,以協助身 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期能拓展其生活領 域並提升其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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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設籍本縣之民眾、團體或登記於本縣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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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文件: 由申請人檢齊下列資料逕向本縣衛生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一份 (如附件) 。 (二) 檢附計晝書一式三份,內容包括適用對象、設計結構圖、經費、完 成期限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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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核: (一) 審核成員:由本縣身心障礙鑑定小組進行審核,並由本縣衛生局局 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二) 審查時間:每三個月召開審核會議一次,如未有申請案件,則順延 召開審查會議。 (三) 審核程序: l 審查:本縣衛生局於接獲申請案後,彙整相關申請資料,送請審 核小組會議審核。 2 核定: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由本縣衛生局函文通知申請人; 如審核結果不通過時,由本縣衛生局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還於 申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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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獎勵金不得超過所申請醫療復健輔具之研究計畫經費總額百分 之五十,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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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研發產品已登記專利權、己申請其他補助研發 計畫又接受本補助或其他非法情形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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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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