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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申請停徵退費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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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合理化及制度化,以維護市民權益,並
    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要點,以資遵循。
二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收取,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
    辦法」第四條規定徵收之。
三  本要點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四  申請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申請者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本市合法民營清除公司
      清運。
 (二) 申請者所生產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本市垃圾處理場
      、焚化廠,或其他合法民營垃圾處理機構,並有收取代處理費用之
      證明。
五  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符合前點規定要件之一者,可檢據左
    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須備齊
      1 申請書。
      2 自來水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並註明與正本無誤) 。
      3 與民營清除公司所訂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如由民營清除公司代申
        請者可免) 。
 (二) 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規定者:須備齊
      1 申請書。
      2 本市垃圾場或焚化廠代處理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  申請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其停徵期間為:
 (一) 依第四點第一款情形申請者其停徵期間以所訂立合約書之期間為原
      則,但未於合約書所訂開始清運之期日前申請核准停徵者,以所申
      請經本府依行政程序審核,核准之期日為停徵期間。
 (二) 依第四點第二款情形申請者其停徵期間自提申請核准月之次月 (期
      ) 起一年,為停徵期間,期滿前再行提出申請。
七  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須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為有效,自來水
    公司亦應依據本府核准公文辦理停徵及恢復徵收之手續。
八  經本府核准同意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後,得附左列文件,可
    申請退還該項溢繳費用:
 (一) 申請書。
 (二) 本府核准同意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之公文。
 (三) 自來水費收據正本或影本 (並註明與正本無誤) 。
九  本市各民營廢棄物清除公司與客戶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時,應函
    送本府備查。
一○  契約書期滿續訂至提出申請核准停徵自來水費附加清除處理費期間
      恢復徵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一  本市非指定清除區域內居民,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一二  本要點自公布後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