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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環境清潔與市容觀瞻,杜絕違規 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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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嚴禁違規張貼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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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臨時性旗幟廣告之管理,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適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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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原則所稱之公益活動,係指機關或法人團體以文化、學術、慈善、 宗教或其他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所舉辦之非營利性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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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機關或法人團體為宣導政令或舉辦公益活動,得於二週前備具申請表 (如附件) 及活動計畫各乙份,向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 局) 申請設置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並應依核准內容設置廣告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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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核准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申請案,環保局除函知申請 單位外,並副知本府工務局,建設局、交通局及本市警察局等相關權 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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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政令宣導之設置地點,以申請機關暨相關單位辦公處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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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廣告物設置之時間最長一個月 (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 ,同一 地點有二個申請案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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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旗緻廣告物規格: (一) 活動布旗: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 (二) 羅馬旗: 1 單面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 2 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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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旗幟設置方式: (一) 活動布旗:應以樹立方式設置。 (二) 羅馬旗:僅得設置於路燈桿上。 1 設置位置:懸掛於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五○公分, 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 (即旗面應位於分隔島或人行道上方, 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 ,以免妨礙行車及行人安全。 2 固定方式:應採可調整之塑膠束帶或橡皮帶綁等紮固定,以不 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且拆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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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公益活動廣告之設置地點以環保局核准之範圍為限。 前項設置於道路分隔島上之公益活動廣告以羅馬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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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嚴禁設置於行道樹上,並不得妨礙公共 安全或交通秩序,違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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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於廣告物設置期間,申請單位對於廣告物,應以善管理人之注意負 管理維護責任。 廣告物遇有傾斜、倒塌、脫落或其他致生危險或破壞觀瞻之虞者, 申請單位應立即改善或拆除更新,並依執行機關指示改善。遇有陸 上颱風警報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廣告物,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 得恢復設置,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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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申請單位於廣告物設置期間,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財產損失或 人身傷亡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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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於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派員 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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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本府主辦之公益性活動,得由環保局逕依活動籌備會議紀錄辦理廣 告物懸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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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未依核准內容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及雖經主管機關 准允設置,惟申請單位提早設置、設置期滿未拆除,均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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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本原則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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