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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公共工程命名及解說牌設置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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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係指學校、公園、辦公廳舍、橋樑、道路、活     動中心、市場、停車場、廣場、園道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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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之命名,由主辦工程單位 (機關) 或     管理單位,擬具名稱,簽請市長核定後辦理:  (一) 新建之公共工程。  (二) 舊有之公共工程未有名稱者。  (三) 已有名稱之公共工程因用途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變更名稱者。     前項公共工程由市長命名並題字者,以該工程係新建並於市長任內完     工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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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臺中市公共工程之題字及署名得請下列人員為之:  (一) 本市市長。  (二) 中央主管機關首長。  (三) 捐贈人。但以捐贈全部用地或經費者為限。  (四) 特殊領域 (如歷史、文化、宗教、藝術及其他) 著有成就或貢獻之       人士。     其他受市長邀請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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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共工程得設置解說牌,記載工程之興建沿革、年代、淵源、設計者     、監造者、捐贈者或參與興建之社區民眾團體等事項。     解說牌之設置以直式為原則,倘有特殊考量需採取橫式時,得併案簽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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