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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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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
    並維護收視戶權益,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核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
三、本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提建
      議事項。
(三)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等學者專家
    代表組成委員會。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但連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
    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得補聘其他人選繼任,其繼任人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且應有五分之三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如於利益迴避有爭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
    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學會或相關社
    團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十、本委員會開會不公開,所作之決定,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一、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二、本委員會應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及系統經營者申報
      之次年收視費用予以審核,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收視費用,
      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十三、有線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指定之文件。
十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新聞處遴選適
      當人員派兼之。
十五、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府外
      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