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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區文化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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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補助本縣已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及非
    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社區文化活動,訂定本要點。
二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下列社區文化
    活動,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 辦理社區之傳統藝術 (南管、北管、國樂、皮影戲、相聲等) 之展
      演、比賽或研習。
 (二) 辦理社區之音樂、美術、舞蹈、鄉土歌謠等藝文活動展演、比賽或
      研習。
 (三) 辦理社區之讀經、讀書會、鄉土母語等展演、比賽或研習。
 (四) 辦理社區之傳統民俗技藝 (舞龍、舞獅、扯鈴、跳鼓陣、踢毽子)
      等展演、比賽或研習。
 (五) 其他有關之社區文化活動。
三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前點所列社區
    文化活動,得於每年度提送計畫,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一) 申請函。
 (二) 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並加蓋申請單位之關防。
 (三) 實施計畫 (含活動目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實施日期、時間、
      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等) 。
 (四) 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應由單位負責人、單位會計
      、承辦人核章) 。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時,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領。
 (五) 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事項。
四  本府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應根據申請者辦理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
    予以審查。
五  每項申請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經費總金額之半數並依「中央對
    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第六款第二目規
    定,同一民間團體補 (捐) 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為原則。
六  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彙齊
    下列資料裝訂成冊,於封面註明單位全銜、活動名稱、辦理起迄時間
    、地點,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府審核:
 (一) 原核准補助公文。
 (二) 辦理活動內容之成果報告,包括實施計畫、上課研習簽到簿、學員
      名冊、活動照片及說明。
七  申請補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同一機關內之各單位申請補
    助,僅能擇一辦理。
八  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本府得於年度內擇期會
    同有關單位實地查核補助成效及經費運用與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
    定。
九  違反第七點及前點規定者,本府除追回補助經費外,並停止補助三年
    ;有違法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