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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或合併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條規定,應分算分割或合併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最近一次 申報地會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以下簡稱為原地價) 且分割或合併後各宗土土也地價之總和,應與分割或 合併前之地價總額相等。其分算原如次: 壹 土地分割部分: 一 分算當期公告現值: (一) 一般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割:分割後各土地公告現值單價=分割前該 宗土地公告現值單價。 (二) 跨越一般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割: 1 分割後未跨越區段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分割後該宗土地所屬 地價區段之公告現值。 2 分割後仍跨越區段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
分割後該宗地所分割後該宗地坐落該 Σ (屬地價區段之公×區段之面積 ) 告現值單價 =──────────────────── 分割後該宗土地之總面積
3 分割前宗地當期公告現值,如因計算坐落不同區段之面積不精確 ,致依上述 1.2. 二項原則分算結果,分割前後之地價數不相等 ,若其差額微小,可將差額撥歸予分割後面積最大之宗地,重行 核計該宗土地之公告現值單價。如差額太大,則應先行依照內政 部函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更正分割前該宗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後,再依上述 1.2. 規定 辦理分算。 (三)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 1 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者:分算方法同 (一) 。 2 分割後各宗土地臨待深度變動者: (1) 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非臨街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未 達裡地線者:分割後臨街地公告現值單價=路線價×深度指數 :
分割後 分割前宗地公告 分割後臨街地公告 非臨街 現值總額 - 現值總額 地公告=──────────────────── 現值單 分割後非臨接地面積 價 (2) 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裡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超過裡 地線者: 分割後裡地公告現值單價=裡地價單價
分割後 分割前宗地公告 分割後裡地公告 臨街地 現值總額 - 現值總額 公告現=──────────────────── 值單價 分割後臨接地面積
(3) 分割後土地筆數眾多 (假設有n筆) ,地形複雜者,靈活運用 上述 (1)(2) 二項原則,擇容易計算者先行分算。如有數筆土 地之計算難易程度相同,則由面積較小者先行分算。 如此由簡入繁,由小而大,逐筆依本府函頒「臺中市繁榮街道 路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規定計算其公告現值以訖第n -1筆。而留第n筆土地 (即計算最繁複或面積最大者) ,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公告現值。
分割後 Σ分割後各宗土地 第n筆 分割前宗地公 (n筆除外) 公告 土地之 告現值總額 -現值總額 公告現=──────────────── 值單價 分割後第n筆土地面積
(4) 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為裡地,及臨街地,而臨街各宗地地之臨 街深度不同者:
分割 分割前宗 分割後里 分割後臨街 後裡 (地公告現 - 地公告現) × 各宗土地地 地公 值總額值 總額 價比例 告現= ────────────────────── 值單 分割後臨街各宗土地面積 價
分割後臨街 分割後各該臨街宗地價值總額 各宗土地地=─────────────── 價比例分割 後所有臨街宗地價值總額
(5) 依照前述 (1)(2)(3)(4) 項原則分算結果,分割後之宗地,其 公告現值單價和毗鄰土地差距過大,顯不相當者,改以下列公 式分算: 分割後分割前宗地公分割後該宗土地之地
各宗土 告現值總額 × 價比例 地公告=──────────────── 現值單 分割後該宗土地面積 價
分割後各宗 分割後各該宗地價值總額 土地地價比=─────────────── 例 分割後所有宗地價值總額
註:前開 (4)(5) 所稱「宗地價值」乃暫不考慮分割前後土地 地價不變原則,將分割後各宗土地視為互不相干之個別宗 地,依照本府函頒「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 則」規定計算所得之公告現值。 二 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後宗地臨街深度不變者或一段地價 區段之土地分割:分割後各宗土地 (各所有權人) 最近一次申報地 價單價=分割前宗地 (該所有權人) 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 (二)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分割後宗地臨街深度變動者或跨越區段 之土地分割: 分割後各宗土地 (各所有權人) 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
分割前宗地 (該所有權分 割後各該宗土地地價比 人) 申報地價總額 × 例 =─────────────────────────── 分割後各該宗地 (該所有權人) 面積
分割後各分割後各該宗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該宗土地=───────────────────── 地價比例分割前宗地公告現值總額 三 分算原地價:分算原則同二 貳 土地合併部分: 一 同一所有權人之不同宗土地合併: (一) 分算當期公告現值: 1 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現值均相同者: 合併後公告現值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現值單價。 2 合併前各宗土地公告告現值不同者:
合併後該宗 Σ合併各宗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土地公告現 = ─────────────── 值單價 合併後該宗土地面積 (二) 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 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 次申報地價單價。 2 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不同者:
合併後該 Σ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宗土地最 總額 近一次申 = ────────────────── 報地價單 合併後該宗土地面積 價 (三) 分算原地價並統一基期: 1 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及基期均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 2 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單價不同,基期相同者: 合併後該宗Σ合併前各宗土地原地價總額 土地之原地=───────────────────── 價單價合併後該宗土地面積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 3 合併前各宗土地之原地價之基期不同者: 合併前各該宗土地原地價基
合併前各 期之物價指數 =Σ (宗土地原) ×──────────── 地價總額 合併前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 中最近一次者之物價指數
合併後該宗土地之原地價基期=合併前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中最 近一次者。 二 同一所有權人之同宗土地持分合併:將合併前各該持分之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和原地價,比照一、 (二) 及一、 (三) 原則予以分算並統一 原地價基期。 三 不同所有權人且不同宗土地之合併: (一) 分算當期公告現值:分算原則同一、 (一) 。 (二) 分算合併後各所有權人各宗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 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相等,無視同移轉者:以人為單位 ,比照一、 (二) 原則辦理分算。 2 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同移轉者: (1) 土地價值減少者: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合併前該所有 合併後該所有 權人土地價值 - 權人土地價值 合併前該所有 總額 減少總額 =權人最近一次 × ───────────────── 申報地價總額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總額
(2) 土地價值增加者: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合併前該所有權人 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合併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其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減少總額 (三) 分算原地價: 1 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相等,無視同移轉者:以人為單位 比照一、 (三) 原則辦理分算。 2 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同移轉者: (1) 土地價值減少者: 分算原則比照 (二) 2.(1) (2) 土地價值增加者:除分算原地價外,尚須統一其基期。 合併後各所有權人之原地價總額 =合併前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該原地價基期之物價指數+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土地值增加總額 合併後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所有權移轉日期 註:同一所有權人參加合併之土地不止一筆,且其原地價基期 不一者,應先統一期基期。 參 共有物分割登記一般皆循二步驟進行,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 ,再辦理所有權分割登記,各步驟之地價分算原則如下: 一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之地價分算原則同〞壹,土地分割部分〞 二 所有權分割登記之地價分算原則: (一) 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1 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皆相等,無視同移轉者 : 所有權分割後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2 期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等,有視同移轉者: (1) 土地值減少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 分割前該所 分割後該所有 更前該所有 有權人土地 - 權人土地價值 =權人之最近 價值總額 減少總額 一次申報地 × ────────────────── 價總額 分割前該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總額
(2) 土地價值增加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所有 分割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其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減少總額。 (二) 分算原地價: 1 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總額恉相等,無視同移 轉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2 共有物分割前後,各所有權人之土地價值不相等,有視移轉者: (1) 土地價值減少者: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 分割前該所有 分割後該所有權 變更前該 權人土地價值-人土地價值減少 所有權人 總額 總額 =原地價總 ×───────────────── 額 分割前該該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總額
(2) 土地價值增加者:除分算原地價外,尚須統一其基期: 所有權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 =土地標示變更前該所有權人原地價總額×該原地價基期之物 價指數+該所有權人土地價值增加總額。 所有權分割後各宗土地原地價基期=所有權移轉日期。 註:1 共有物分割前,所有權人之土地不止一筆,且其原地價 基期不一者,應先統一其基期。 2 共有物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得土地不止一筆者,先依 照上述原則分算分害後各該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及原地價總額,再將分算後之總額按各宗土地價值比例 分攤予分割後各宗土地,其結果即為各該所有權人於各 宗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或原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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