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市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
    名額配置標準之合理、客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各地政機關或單位,指本府地政處測量科及所屬地政事務
    所。
三、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組之設置,測量科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
    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地政事務所以編制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
    數。
四、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
    ,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五、各地政機關(單位)依本基準增加測量助理名額,應相對精簡其他臨
    時人員或由具有「臺中市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七點
    條件之現有工友轉化運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