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市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 名額配置標準之合理、客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本基準所稱各地政機關或單位,指本府地政處測量科及所屬地政事務 所。
|
|
三、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組之設置,測量科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 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地政事務所以編制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 數。
|
|
四、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 ,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
|
五、各地政機關(單位)依本基準增加測量助理名額,應相對精簡其他臨 時人員或由具有「臺中市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七點 條件之現有工友轉化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