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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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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本市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編」之規
    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協助編制內人員辦理測量工作者
    ,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退職、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
    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各地政
    機關進用女性測量助理名額,不得超過該機關測量助理名額總數四分
    之一。如增加測量助理員額應相對減列臨時人員。
七、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
    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
    個月以上結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第一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
    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
    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
    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年齡三
    十五歲以下,並符合第七點第一項第(一)(二)(三)(四)款規
    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
      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
      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地籍公告圖註記、
      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
      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
      、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暨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
      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
      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
      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
      作事項。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
      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否則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
      定之。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府備查。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市辦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
      ,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單位並應
      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五、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
      需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
      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