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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教師在職進修機構申請認證審查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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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縣或其他縣 (市) 設立之民間機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縣教
    師會及各校教師會、縣教育會及各鄉 (鎮、市) 分會、已立案之鑑、
    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有業與專門知能之課程。
三  各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 (以下簡稱各研習) 內容須與教師本職工作
    或專業發展有關,包括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
    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門知能之課程。
四  各研習應利用寒假、暑假、夜間、假日或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如
    研習時間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本府得駁回該申請。
五  各研習得向參加人員酌收研習費用,但不得為營利性質,如經查獲有
    營利之事實者,即撤銷原核定並三年內不得申辦各研習。
六  各研習之教學場地與建築物,應符合建築安全、防方避難及消防等相
    關規定,並檢附相關點格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七  各研習如有本縣各鋰民中小學擔任協辦之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本府不
    另給予獎狀。
八  各研習應於開始前一個月函文本府審查,並檢附如下資料:
 (一) 申請函,應敘明研習名稱、辦理時間、申請研習之時數、聯絡人、
      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
 (二) 法人、機構立案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 研習活動計畫:研究活動名稱、課程大鋼、上課日期、上課地點、
      參加對象、師資介紹、研習時數、課程表 (時間、研習主題、講師
      ) 及報名表。
 (五) 場地租借證明、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請
      等證明文件。
 (六) 有收取費用之研習之經費概算表。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教育部核准函、縣 (市) 政府委託證明、與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合辦公文等。
    本府審查前項文件不符規定者,應於文到三日內補正相關文件後,再
    函送本府複審。
九  各研習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相關活動照片及
    有收取費用收支結算表,送本府備查。
一○  本府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了解或抽查各研習
      之執行狀況。
一一  各研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廢止其認證並公告之:
   (一) 經查課程內容、師資資格、招生對象、教學場地等與實際執行情
        形不符者。
   (二) 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參加人員未實際參與者。
      前項經廢止認證之民間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
      動。
一二  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