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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地政事務所人員服務精神及在職 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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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櫃台承辦人員對洽公民眾,應注意禮貌,態度和藹、言詞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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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櫃台窗口應標明承辦人員姓名及業務項目或地區,承辦人員請假或 出差時,應指派人員代理,如指定其他窗口兼辦,應於原窗口標明代 理窗口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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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櫃台承辦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因故臨時離座,應將其職務代理人, 姓名或窗口號碼於窗口前標明,職務代理人對民眾洽辦業務時,不得 藉故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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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櫃台承辦人員有服務不週、態度不良,或與洽公民眾發生爭執時,服 務台人員應主動迅速排解,無法解決時,應即報請課長或主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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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任、課長及其他主管人員,應常至櫃台處巡視,如遇櫃台承辦人員 與洽公民眾溝通不良,或爭執時,立即問明原委,協助櫃台承辦人員 解釋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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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任、課長應隨時注意各櫃台洽公人數或案件多寡情形,機動調配承 辦人員支援工作,以提高服務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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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建物登記、測量標準作業程序表、申請人應備之文件及處理時 限,應揭示於地政事務所明顯處所,以利洽公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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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政事務所得實施櫃臺承辦人員定期輪調制度,依照業務難易及對工 作之熟悉程度,以每一承辦人員承辦同項或同地區工作不超過一年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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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任、課長對櫃台承辦人員應就服務之績效加強考核,並給予適當之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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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服務台應在明顯處設置,並標示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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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進人員應由主管課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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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任、課長對於業務上之特殊疑難個案,應召集業務有關人員研議 後再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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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登記人員應每星期,其他人員應每半個月,分組集會討論新頒法令 或交換工作心得;地政事務所應每三個月召開全所會議,必要時得 邀請本府地政處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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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應視業務實際情形,分批調集地政人員施予在職訓練或對新進 人員施予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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