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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籍電腦機房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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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本府地籍電腦設備,確保資
    料安全及機密維護,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
三、本府地籍電腦主機系統應設專用機房(以下簡稱機房),並由地政處
    置機房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貳、電腦機房及電腦作業設備管理
四、機房應裝設空調、除塵、除濕、煙火感應器、特殊防火、緊急照明、
    門禁管理、環境監控等設備。各項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五、機房之空調設備應與一般大樓空調分開,並應備有第二組空調設備支
    援;其相關之貯水槽、散熱水塔亦應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六、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食品、飲料及含有影響電
    腦運作之具磁性、靜電及其他物體;並不得儲存易燃及具揮發性之物
    品。
七、機房應依電腦公司提供之溫、濕度標準調整空調設備,以維持機器正
    常運轉。
八、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用電分開並單獨設置配電盤,為確保供電
    品質,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必要時應增設發電機。
九、機房之管理應有工作日誌,由機房管理人員填寫,註明設備使用狀況
    、故障、異常情況以及交接事項等,每星期一送地政處地籍科科長簽
    章,每月並應裝訂成冊報地政處處長核閱,至少保存一年。
十、進出機房應經機房管理人員同意方可進入,並依登記表紀錄。
十一、進入機房應換穿機房專用拖鞋,非依規定程序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
      備。
十二、各項電腦及相關設備,應定期維護。
十三、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做成
      紀錄,如遇重大故障可能延誤正常作業進度時,應立即處理並陳報
      主管。
十四、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不得插接其他電器用品。
十五、機房由地政處處長指定機房管理人員其中一人,統籌機房及電腦設
      備之管理維護工作。
十六、機房管理人員排定每日機房值班人員(如附表一),執行下列事項
      :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如附表二)、「機房工作日誌」
        (如附表三)、「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四)、「資料
        備援紀錄表」(如附表五)、「電腦軟硬體管制紀錄表」(如附
        表六)。
  (四)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五)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六)資料備援。
  (七)操作系統或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督導。
  (八)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十七、機房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應事先選定職務代理人,經主
      管核准後,由職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參、軟體管理
十八、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更
      動,若有更改需求應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
十九、各類軟體應由機房管理人員負責規劃存放空間,並定期備援及檢視
      。
二十、各項軟體非經合法授權不得拷貝提供他人使用。
二十一、各項軟體之文件(包括系統說明、程式說明及操作說明等文件)
        應指定專人管理。
肆、資訊檔案、媒體管理
二十二、電腦主機硬碟中的所有檔案應於每月上班最後一天下班後,做完
        整的備份並保留最新二版,分開存放。各應用系統作業檔案,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備援。
二十三、非必須經常使用之檔案處理完成後,應備援於磁性媒體上,並清
        除其在硬碟上佔用之空間。
二十四、磁片、磁帶及光碟片應置於盒內並直立放置,且不得加壓於其上
        方,亦不可置於地上。
二十五、備援媒體之儲存場所,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
        專用之消防設備,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
二十六、保存年限半年以上之備援磁性檔案,每半年應至少轉錄至另一媒
        體一次,以確保資料之可用性。
二十七、已拷貝資料之磁性媒體及作業報表,應填寫「電腦軟硬體管制紀
        錄表」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
伍、安全管理
二十八、電腦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控制除有特殊規定之應用系統
        外,餘由機房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設定,並視需要適時更新;員工
        離職或調換工作時,應刪除或調整其使用權限,確保系統安全。
二十九、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人員或值班人
        員應陪同瞭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入維護時,應先經機房
        管理人員同意後方可登入,且機房管理人員應將其作業項目詳實
        記載於「遠端登入記錄表」(如附表七)。
三十、檔案資料損毀時,應即以備援檔案進行回復作業,回復過程應詳留
      紀錄以備查考。
三十一、地政處主辦地籍電腦業務各級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電腦
        設備及資訊檔案之使用、管理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