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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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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工作,以強化本市
    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
    員指派;委員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華民國都市計畫學會專家。
(二)中華民國建築學專家。
(三)中華民國造園學會專家。
(四)中華民國土木工程學會專家。
(五)中華民國環境保護學會專家。
(六)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專家。
(七)臺中建築投資同業公會代表。
(八)都市設計學者。
(九)景觀設計學者、藝術家。
(十)交通處處長。
(十一)都市發展處建造管理科科長。
(十二)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發展科科長。
(十三)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科長。
(十四)交通專家學者。
三、本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會審查之地區,及
    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會審查者。
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
    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傢側之景觀設計等審查
    與研究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幹事六人至十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都市發展處
    等有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案委員會議方式支給出
    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車馬費或研究費。
九、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