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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以增進交通流暢 ,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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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 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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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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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有路外停車場之管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達一00輛以上或在交通密集地區者,得 委託民間經營並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主與管理單位訂定 租賃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二)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達五0輛以上而未達一00輛或未達收費 經營之經濟規模者,得委由當地區公所管理。其停車場之清潔、維 護管理費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三)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未達五0輛者,得視實際需要及停車場規 模大小、區域性等因素,以個別停車場或數個停車場合併之方式, 委託民間負責清潔、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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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際收費之停車場,其停車收費費率標準應依本府所訂「臺中市公有 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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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車場內除因公務或其他報經管理單位專案核准者外,不得有洗車或 其他商業活動,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並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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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如遇有事故應 報請當地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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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整齊,並不得使用遮陽防雨 布套。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受委託管理單位 得逕行或報請警察機關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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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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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簽請市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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