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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民間拖吊公司保管場代收違規停 車車輛之移置費、保管費及交通罰鍰之收支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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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如有塗改 (以一次為限) ,須於塗改處 簽章始能繼續使用;如有作廢之保管通知單,亦應由保管場主任註明 原因簽章後,於翌日繳回本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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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使用輔助輪時,臺中市警察局 (以下簡稱市警局) 之執勤警員應於「 妨害交通保管通知單」指定欄位簽名 (外得以蓋章代替) 以示負責, 拖吊工作人員並應於拖吊之現場拍照存證,相片應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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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移置費及保管費空白收據應妥善保管並依序號使用,使用時不得塗改 ;經塗改或作廢之收據,應於次日繳回本府查核;空白收據如有遺失 ,應即向本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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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已填發之收據其「核銷聯」如有遺失,應檢附收據存根聯影本加蓋收 費章並由主管人員註明遺失原因,簽章後連同該車領車資料,繳回本 府以憑核算拖吊租金及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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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違規停車罰鍰之收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當場不願繳納違規罰鍰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 保管場人員彙整送回原舉發單位。 (二) 領車人於領車時拒繳罰鍰,保管場人員應僅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交付領車人,請其至舉發單位辦理申訴,不得代 收罰鍰。 (三) 保管場人員對於已繳罰鍰與未繳罰鍰者,應按日分別填寫移送表。 已繳之罰鍰。已繳之罰鍰應逕行交入本府指定之專戶;未繳罰鍰者 ,應於其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加蓋「未代收罰鍰」戳章,並將「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派員逕行移送各舉發單位處理之。 (四) 保管場人員向本府領取空白之罰鍰收據,應負責妥慎保管,切實依 有關法令規定填用,每日應填報「收入憑證登記簿」隨同收據第二 聯,每週一順號彙整送本府備查。作廢案件,應於登記簿詳註件數 、原因及收據號碼與作廢之收據聯單送本府處理。保管場人員領取 空白罰鍰收據時,應於本府設置之領取登記簿蓋負責人及領用人之 印章。 (五) 保管人員代收罰鍰時,應填摯鍰收據三聯單並蓋收款章,第一聯交 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隨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一、二、三聯送本府銷案 ,第三聯由拖吊公司存查。違規人有異議不願繳納罰鍰者,保管場 人員應於二日內將違規通知單第一、二、三聯及移送表送舉發單位 列管。 (六) 保管場人員每日應於次日中午十二時前 (逢例假日順延) 將前一日 代收罰鍰以現金送繳指定銀行之罰金罰鍰專戶,並由該銀行摯發市 庫繳送回單第三聯由拖吊公司保管存查,第二、四、五聯送本府核 帳,第一聯 (代傳票) 由指定銀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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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保管場人員當日所收移置費及保管費,應於當日或次日中午以前送繳 本府指定專戶,另將「繳款書」第三聯,「收費日報表」二份、「保 管場舉發單登記表」、「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第二聯「及「臺 中市政府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收據」第一聯等每週一送繳本府 備查,「繳款」第三聯由拖吊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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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保管場人員須於次月三日以前填摯「保管場使用收入憑證及營運收入 月報表」、「保管場車輛進出統計表」、「保管場每日繳交市庫金額 統計表」、「每月拖吊數量統計表」送交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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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被拖吊車輛逾期五日未領者,保管場人員應即於第六日負責造冊送繳 本府查核,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造成車主損失,概由拖吊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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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內所定之各種表格、單據需依本府規定格式使用,非經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或向他場借用,並應於規定時間內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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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移置費及車輛保管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率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在同一日內拖吊二次以上者,按拖吊 次數分別計算。 (二) 保管車輛日期計算,以上午七時為計算基準。但當日上午七時前 之專案拖吊至翌日上午七時仍以一日計算。 (三) 辦妥領車手續日當日駛離保管場者,依前款按日加計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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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罰責: (一) 違反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者,每次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 違反第六點第 (二) 款、第 (四) 款、第 (五款) 或第 (六) 款 或第七點規定者、每次計違規點數一點。 (三) 遺失單據憑證者,每遺失一份計違規點數一點。 (四) 違反第九點、第十點規定者,每次記違規點數二點。 (五) 違反本規定記點者,通知市警局;保管場每記滿十點者停止該場 拖吊一日於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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