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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本市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審查及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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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 ,其預算金額達政府採購法規定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者,均應將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送本府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審查小 組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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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其預算金額達政府採購 法規定查核金額以上者,均應將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送本府公有建 築物新建工程審議小組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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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預算金額達前二點規定者 ,並經取得建造執照後,檢附該工程預算書、設計圖說及送審簽證表 (附表一),送本府建設處轉送審查、審議小組幹事初審後,提會由 委員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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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經審查、審議小組幹事及委員初、複審後,各 機關學校應依其審核意見修正,通過後始可辦理發包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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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審議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審查、審議小組作業程序表 ┌──────────────┐ │送審單位提送工程預算書及設計│ │圖說三份 │ └──────┬───────┘ ↓ ┌──────────────┐ │ 本府建設局收件 │ └──────┬───────┘ ↓ ┌─────────────┐ │ 審查、審議小組幹事初審 │ ←───────┐ └──────┬──────┘ │ ↓ │ ┌──────────────┐ │ │送審單位依初審意見辦理修正後│ │ │檢附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十份│ │ │至本府建設局收件 │ │ └──────┬───────┘ │ │ │ ↓ │ ┌──────────────┐ │ │ 提送審查、審議小組會議複審│ │ └──┬──────┬────┘ │ │ │ │ ↓ ↓ │ ┌─────┐ ┌─────┐ │ │複審通過:│ │複審需修正│ │ │送審單位辦│ │:送審單位│ │ │理發包手續│ │修正後,再│ │ │。 │ │提審查、審│─────────┘ └─────┘ │議小組幹事│ │初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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