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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工程監督付款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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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應承包商施工中發生財務危機或糾紛
    時,使工程能順利進行,得依本府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工程監督付款,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各項工程依契約付款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維工程如期完
    工,得依本要點,變更付款:
 (一)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中發生財務危機或糾紛,無法將所領之工程估驗
      款支用於本工程,致使分包工程之小包、工頭、材料供應商等,因
      未領工、料費而停工達七天以上時,承包商得徵得保證人同意,要
      求監督付款,並經本府確認對工程之順利進行有助益者。
 (二) 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有分包工程之小包、工頭、材料
      供應商申訴未領工、料費,經本府認定非辦理監督付款,將無法順
      利完工時,得協議承包商及保證人同意改採監督付款。
三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承包商應檢送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支付預
    算表,工料費支付名冊 (即分包工程之小包、工頭及已訂購材料之廠
    商名冊) 及未領工程款與支付預算比較表,經本府工程單位查核簽報
    市長同意後執行。
四  未領工程款 (有預付款及保留款應先予扣除) 不足支付工料款時,除
    承包商願意負責補足差額或支付名冊所載領款人 (即分包工程之小包
    、工頭、材料商等) 願意按不足成數減領並出具切結者外,本府不予
    同意辦理監督付款。
五  承包商收到本府同意辦理監督付款通知後,依契約規定辦理估驗時,
    應就所開具統一發票金額範圍內,檢附支付明細表及分包工程之小包
    、工頭、材料供應商所開立與承包商之發票或收據影本,由本府代為
    支付該明細表所載之領款人。
六  監督付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 監督付款期間承包商申請工程估驗時,除依規定應檢附之估驗表外
      ,承包商應就每期支付明細表金額出具債權轉讓同意書及債權轉讓
      支付明細表 (雙方簽章) ,經本府工程單位查核後併陳。
 (二) 本府主 (會) 計單位依據承包商所附送之支付明細表,就應領之金
      額開具付款憑單,撥付明細表所載之領款人。
七  監督付款於支付初驗合格估驗款後結束,每期估驗如有剩餘款,則撥
    付承包商。
八  監督付款辦理期間,如因承包商本身之債務,經法院通知本府扣押工
    程款而影響監督付款時,得予停辦,其後果及一切責任均由承包商及
    其保證人自行負責。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