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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暨轉學生處理實施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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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私立國民中學 (包括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 、私立國民小
    學招生,一律自由申請登記,各校自行抽籤,免試入學方式辦理。
二  本府應組小組,督導各校辦理招生事宜。
三  招生方式除應遵守本原則一辦理外可參酌下列方式研訂:
 (一) 學區制
 (二) 各校自行抽籤
    但學校所在位置情況特殊,報請有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跨
    縣市招生。
四  各校如需增班,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核定。
五  各校應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佈招生名額 (含男、女生招生人數) ,
    由學區內適齡學童自由登記。登記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應一律准
    其入學。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依本原則辦理。
六  申請登記需個別辦理,每人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學生申請登記如符合入學資格並在期限內檢齊證件依照規定
    辦理者,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並依規定審查其資格。
七  辦理新生入學
 (一) 第一次:
      1 應於六月二十二日起三日內完成招生工作。
      2 報到:每年六月二十四日報到。
 (二) 第二次:
      1 應於七月十二日前完成。
      2 報到:每年七月十五日報到。
八  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得於其所服
    務之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待入學,其有關規定如下:
 (一) 現任董事及專任教職員應以該學年度陳報本府核備有案之名冊為準
      。
 (二) 各校應嚴格審核其入學資格 (應為應屆國小畢業生) ,並依規定格
      式繕造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備查,一份於申請登記當日上午公
      布於校內,一份陳報本府,以憑核對學籍。名冊應加蓋學校印信。
 (三) 優待入學學生如各校所報不實,除學籍不予承認外其所遺缺額不得
      補足,且不得逾期補報。
九  申請登記入學學生,私立國民中學為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私立國民
    小學為新學年度適齡學童。
一○  私立國民中學每班人數為五十五人,私立國民小學每班五十二人 (
      含創辦人、現任董事、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孫子女優待入學人數)
      。各校應配合教育部小班教學政策逐年降低人數。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回國子女 (含外交人員回國子女) 、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僑生、
      華裔子弟、外僑子女等申請分發入學者不佔前述招生名額,惟每班
      增加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二)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中小學輔導要點。
   (三) 僑生、華裔子女申請分發入學者,應向僑務委員會申請。
   (四) 外僑子女申請分發入學者,應依「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辦理
        。
一一  各校辦理新生入學得收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正。
一二  設有特殊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招
      生時由本府派員監督。
一三  私立國民中小學每學期各年級出缺之名額,應依本原則之規定,於
      各校辦理招收轉學生補足,並報府核備。
一四  凡違反本原則者,除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並由本府
      核減其班級數。
一五  各校應依本原則,自訂招生辦法確實遵守,並報府核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