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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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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中小學改進教學,促進教育
    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研究進修
    與教學科目有關之知識及教育專業知能為提高中小學師資素質,建立
    教師進修制度。
三、本府應依下列各款,加強升學與就業輔導,以期適才適所: 
(一)配合國家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兼顧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輔導工
      作、規劃中學畢業生之升學及就業。
(二)協調有關機構加強志願就業學生之職業訓練,增加其習藝機會,並
      妥予輔導就業。
四、中小學應依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及各科教學
    目標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
    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紙。
    中小學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及在文理補習班兼課,以
    力求平時教學之正常,並得視學生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課業輔
    導。
(一)高、國中三年級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每週以不超過
      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一、二年級亦得針對學生之學
      習困難,利用課內外時間在校實施學習診斷並予補救教學,如屬課
      外時間,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由學生自由參加,得酌收費用,並納入學校會計。惟應設置清寒學
      生免費名額,使清寒學生亦有機會參加,其標準由本府教育局訂定
      之。
(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中小學得利用寒暑假部份時間舉辦學藝活動
      ,由學生自由參加,其活動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但不得專門
      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五、督導文理補習班依照「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補習教育,並特別遵照下列各點:
(一)不得聘請公私立中小學專任教師擔任升學補習。 
(二)文理補習班任教之教師名冊應按期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補習班不得在學校上課時間,招收在學之學生,施以補習課程。
六、教育視導人員應採分區責任制,全面檢查中小學辦學情形加以考核,
    並經常激勵校長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以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發展
    。
七、本府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
    ,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以維護
    優良教育風氣。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
    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
九、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
    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
十、本府對於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應列入追蹤管制,並組成專案小
    組,隨時抽訪學校,適時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