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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立中小學校重點發展單項運動遴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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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培育優秀運動選手,充實學校體
    育設備,加強校園運動風氣,以提昇本市運動水準。
二、重點項目之遴定原則: 
(一)注重各級學校選手之單項運動訓練之銜接,其升學應不受學區之限
      制。
(二)田徑、籃球、排球、軟網、桌球、游泳體操為重點發展之基本運動
      項目。
(三)本府遴定之其他重點運動項目。
三、遴選標準: 
(一)最近三年參加全省性以上比賽獲團體成績前六名,或縣市派以上之
      區域性比賽(不含市府比賽)第一名之成績為準每一項目以成績最
      佳之前兩校為限。
(二)遴選學校須具備該項運動專長之教師與優異運動天賦之學生及其有
      關器材場地等基本設備,並得組織後援會,結合政府與社會資源。
四、遴選方式: 
(一)各校考量本身條件,向本府提出詳細實施計畫,由本府教育處組織
      審查小組遴選績優學校,列為本市選定之重點發展單項運動實施學
      校。
(二)由本府教育處會同體育會組成審查小組,配合實際狀況選擇運動項
      目,每項運動指定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各一所或二所)負
      責訓練。
五、選手的培育與管理: 
(一)被選定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擬定本學年度
      訓練實施計畫,並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就實施情況詳加檢討,
      將檢討結果及改進意見,一併呈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二)訓練內容、比賽計畫及選手之體能方面,須有週詳的設計。 
(三)選手之學業,學校應指派專人予以輔導,其輔導辦法由學校自訂,
      並盡可能准予免學費頒給獎學金。
(四)選手之訓練應盡量予以銜接,除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績優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辦理外,並盡量輔導同隊學生升入同一項重點發展學校
      繼續訓練。
六、經費: 
(一)每單項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各重點單項運動發展學校經本府選定後,一次撥付給各校並依據各
      選定運動項目之需要支用於學校「充實器材、場地設備」及「隊職
      員對外參加比賽差旅費」、「選手營養費」,補助經費務必「專款
      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七、考核: 
(一)各校表現優異選手之考核辦法,由學校自訂之。 
(二)學校實施情形由本府教育處隨時派員督導並列為學校重點考核項目
      之一。
(三)對指導訓練成績卓著者由其服務學校列舉事實,呈報本府核獎。 
(四)實施單項運動重點學校定期由本府召開檢討會,如辦理績效不彰,
      得視實際需要另行選擇適當學校辦理。
八、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