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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68249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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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工業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工業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工業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工業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工業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工業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工業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