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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尊重民意,貫徹向下紮根,解決各村 (里) 辦公處提供村 (里) 民集會及各項活動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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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一) 興建村 (里) 活動中心,每樓層建築面積需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 增建村 (里) 活動中心,每樓層建築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興建村 (里) 辦公處,每樓層建築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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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方式: (一) 每件申請案件採對等方式補助。但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 各鄉 (鎮、市) 公所對本項經費應與村 (里) 適額配合之補助。 (三) 經本府或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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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程序:符合第二點者,得於每年六月前提出申請,並檢送申請書 、建築執照影本、工程預算書各二份函送本府審核,經核准後,得先 核撥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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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鄉 (鎮、市) 公所申請補助之案件經本府核准後,應依建築執照規 定竣工期限完工,由鄉 (鎮、市) 公所驗收後,檢附使用執照影本二 份、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府結案,逾期由各鄉 (鎮、市) 公所負責,本府不予補助,並追回原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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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對於申請案件應於施工期間派員至現場抽查,如發現執行未符合 申請對象者,將予剔除補助,並將原補助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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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補助款,由本府、各鄉 (鎮、市) 公所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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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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