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攤販營業許可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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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所稱 週邊,係指以設攤地點為中心,半徑三十公尺百分之五十以上店家及建築 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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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一般性攤販除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外,申請設置地 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市道路屬禁止停車路段、路邊收費停車格內及市場周圍二百公尺以 內,不得設置。 二 本市道路上不得設置。但在本府規劃之城鄉風貌工程、綠園道、景觀 河川沿岸、人行徒步區、攤販集中區等地點,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三 申請設於建築退縮之空地者,應以不妨礙通行且留設二‧五公尺以上 淨寬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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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自治管理委員會,應以里為區域並 有十人以上成員;成員不足十人者,得由本府指定鄰近數里合併成立自治 管理委員會。 核發一般性攤販證時,應加註領得營業許可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加入該里 之自治管理委員會,未加入者,其已領得之攤販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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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攤販不得於同一營業時間申請多張攤販營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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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得成立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處理攤販許可等相關事項,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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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攤販營業之攤棚、攤架及設備應統一規劃,於申請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時 送本府審查,其規格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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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攤販許可費、證照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下: 一 一般性攤販: (一) 許可費:新台幣六千元。 (二) 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三) 營業人變更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二 趕集性攤販: (一) 許可費:按總攤數計,每攤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二) 證照費:主證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副證每張新台幣二千元。 (三) 保證金:主證新台幣二十萬元,副證每張新台幣二千元。 (四) 副證營業人變更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三 臨時性攤販: (一) 許可費:按總攤數計,每攤新台幣六百元。 (二) 證照費:主證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副證每張新台幣二百元。 (三) 保證金:主證新台幣二十萬元,副證每張新台幣二千元。 (四) 副證營業人變更證照費:新台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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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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