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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099016251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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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 33-1 條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本
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
第 3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