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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099016251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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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行政單位
第 26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27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
    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之彙編等事項。
二、總務組:關於採購、出納、財產、資訊、物品、車輛、廳舍、集會、
    工友管理等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圖書、議員財產申報、機關安全維護等事
    項。
四、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五、新聞室:掌理新聞發布、蒐集輿論、反映民情、賓客接待、議員出國
    、機關團體聯繫等事項。
第 28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員、電氣技術員、佐理員、書記。
第 29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 30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31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32 條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