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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管理有線電視及電信纜線暫 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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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電視及電信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府所轄路權範圍申請道路 挖掘埋設纜線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租用雨水下水道暫 掛纜線: (一)申請路段位於指定禁止或限制挖掘之區域者。 (二)配合本府推動共同管道建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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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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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填具租用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特許執照 或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正本經核對與影本相符後,當場退 還。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三)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 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並辦理法 院公證,逾期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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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纜線暫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側溝、排水箱涵部分 1.倒虹吸管、預鑄水泥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寬度小於 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之排水溝及產業道路之側溝,均不 得附掛。 2.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3.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下方二0公分內、連接管頂點兩側 各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 圍內、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 且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4.每一連接管單邊側壁僅允許二條纜線穿過,並以先行完成訂約者 為優先。 5.暫掛纜線應以不銹鋼膨脹螺絲螺栓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 線器拉緊纜線,以不得下垂為原則,亦不得破壞結構體影響承載 強度。 6.側溝、箱涵之頂版、側牆未經許可不得直接穿越。 (二)明渠部分 1.纜線沿河岸頂部向下依序附掛。遇橋樑阻擋時則延橋台下方整齊 貼壁曲折通過。 2.纜線及附屬配件之維護由業者自行負責。 3.手孔及接線箱應置於岸頂。 (三)業者纜線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之經營地 區為限。每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光纜各一條。 (四)雨水下水道之人孔、清潔孔、進出水孔不得穿越。 (五)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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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暫掛纜線不得影響下水道之清疏﹔必要時,本府得通知業者立即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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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於申請、增掛或續租時繳納下列費用: (一)租金:每條纜線每公尺每個月租金單價按新台幣一元乘以纜線尺徑 (英吋)收取(單價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 月計算。 (二)保證金:依所收取租金百分之十計算之。 前項費用應於租約簽訂時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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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續租時應備齊第四點第一 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同意續租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續租手續,不 同意續租者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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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用期間,本府因工程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遷移暫掛之纜線。遇突 發事故需緊急處理時,並得隨時通知。 業者於受本府通知後應即配合拆遷,未能配合拆遷者,本府得派員剪 除,所生損失由業者自行負擔。 暫掛纜線依前項規定應予拆遷或剪除時,如業者不欲繼續承租,應按 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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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租用期間,因本府辦理道路新闢、拓寬、改善或排水系統、河岸景觀 改善、交通系統更新改善等工程時,業者應依本府之通知,無條件配 合預埋管道,並立即遷移纜線,該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即不得暫掛, 本府並按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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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租用期間,因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本府並 應立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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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暫掛: (一)於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者 (二)未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效力者。 (三)設置纜線有礙排水功能或市容觀瞻,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違反第五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前項違規暫掛,本府得逕行僱工剪除,所支出之處理費用除由違規 暫掛纜線之業者負擔外,並得自保證金中逕行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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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管理維護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附屬設施物及檢視雨水 下水道之排水,業者每月至少應檢視維護一次,並應於每月二十五 日前將當月維護成果及次月維護時程表送本府備查。本府並得隨時 派員抽查,查核結果列入獎懲積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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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本要點所收取之租金,應使用於雨水下水道之新建、清疏、維護 及共同管道(含共同電纜溝)之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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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格式及租用契約書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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