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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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 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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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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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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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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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馬車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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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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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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