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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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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有財產產籍管理,增進業務處
    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三、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設置縣有財產資料卡(以
    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前項帳卡應建立電子資料庫及檔案,並定期列印書面資料保管及備援
    相關資料。
    管理機關(單位)已自行開發使用其他財產管理系統,而未使用本府
    財政局所開發之「臺中縣縣有財產(物品)管理系統」者,應配合辦
    理轉檔,按時提報本要點第十九點規定格式之財產報表及財產明細資
    料。
四、縣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行政院頒「財物標
    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單位)報本府轉請中央主
    計機關統一訂定。
五、管理機關(單位)設置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
    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
    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六、財產卡之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
    理機關(單位)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
    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七、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
    依下列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之價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價列帳;未登記地比照毗鄰已登
        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公用土
        地、公共設施土地,凡未經評定地價者,暫以每筆土地新臺幣一
        元列帳,俟財產處分或評定地價時再行調整。但土地係價購、徵
        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
        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
        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
        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
        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
        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二)動產應登記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
      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
      之。
    國境外之縣有財產,依取得之原價登記財產卡及編製財產報表。非依
    新臺幣取得者,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新臺幣計列。
    前二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單位)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值單、財
    產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證,格式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
    異動登記。
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十、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
    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
    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均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
      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十二、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
      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三、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
      管理機關(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或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建物部分
      應填製「經管縣有房屋及附著物報廢拆除查核報告表」(如附件四
      )一式三份,動產部分應填製「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
      故報損(廢、毀)查核表」(如附件五)一式三份,並檢同有關證
      件,函送本府財政局轉報審計機關查核,並俟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
      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註銷產籍。
十四、縣有財產雖已達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者,不得辦理報廢。
      縣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
      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
十五、縣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其變賣及估價作
      業比照行政院核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辦理。
十六、縣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報經本府核准移轉使用時,財產撥出機關(
      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入)報告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六),
      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單位)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
      單位)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單位
      )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七、註銷產籍登記方式如下:
  (一)根據財產減損單將單號及減損原因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紀錄欄。
  (二)在該卡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十八、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以查
      對其數量、使用情況、養護情形及有無被私自移轉或借撥情形,以
      妥善管理縣有財產。
十九、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以「臺中縣
      縣有財產(物品)管理系統」產出之「財產增減表」(如附件七)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如附件八)、「財產目錄總表」(如
      附件九)、屬會計法第五十條之珍貴財產之「財產增減結存表」(
      如附件十)、「財產增減表」(如附件十一)及「財產目錄總表」
      (如附件十二),以書面及網路傳送方式報送本府。
二十、本府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各財產管理
      機關(單位)財產管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核時,受檢機關(
      單位)應依檢核人員指示提供資料受檢。檢核人員對於各管理機關
      (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不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
      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附件(下列帳卡及表單,除附件四及附件五外,其餘均由「臺中縣
      縣有財產(物品)管理系統」產出)
      附件一  (財產卡)
      附件二  (明細分類帳)
      附件三  (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值單、財產減值單及
              財產減損單)
      附件四  (經管縣有房屋及附著物報廢拆除查核報告表)
      附件五  (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
              核表)
      附件六  (財產撥出(入)報告單)
      附件七  (財產增減半年報表)
      附件八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附件九  (縣有財產目錄總表)
      附件十  (屬會計法第五十條之珍貴動產之「財產增減結存表」)
      附件十一  (屬會計法第五十條之珍貴動產之「財產增減表」)
      附件十二  (屬會計法第五十條之珍貴動產之「縣有財產目錄總表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