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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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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
    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及使用防焰物品。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
      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應選
      擇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
      置救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看板、帳棚或
      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
      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處〈局〉會同專
      家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
      位或主管處〈局〉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
      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
      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三、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依程序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本市道路交
      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核通過後始得舉辦。交通管制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人員引導。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
        急疏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
        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
        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
        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應依「臺中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
      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搭建完成後應
      經勘驗合格,認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
        引導等。
      4.應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
      置滅火器備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
        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
        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
        動,可事先洽詢本府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
        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主辦單位必要時應聯繫本市衛生局,請求醫護人員、救護車至活
        動現場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本市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護人力,派遣醫護人員
        前往活動現場支援,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
        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2.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
        風且陰涼處。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集
    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
    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演練。
八、現場保全: 
    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
    之完整,本市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全程錄
    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決心,且為求慎重,
    得實施如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處之相關規定,
      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
      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
      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務人員
      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
      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人及身
      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
      ;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
      者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
      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行。
十一、活動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時,得依活動實際情形參酌本須知辦
      理。
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