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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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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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五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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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委員會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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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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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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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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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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