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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35593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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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第 35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達最低投保金額或
消費者及其繼承人非受益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第 36 條
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說明文件者。

第 37 條
執行機關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處罰時,應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