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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35593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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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
昇消費生活品質,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四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或中央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應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
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第 3 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事項就其辦理情形,於每年
一月、七月陳報本府備查。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不得有誤導、隱瞞或欺罔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