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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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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
    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及
    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中學 (含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補習
    學校 (簡稱國中補校) 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
    理。
三  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鄉 (鎮、市) 設立國中補校,其設立由本府
    教育局擇定。
四  國中補校所需之數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
    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  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
    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及工作補助費
    ,兼職交通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一) 、附表 (二) 。
六  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國中
      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九小時為限。但為解決部分國中補校師資不
      足問題,如在日校未兼、代課者,學校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准由該校
      教師在其附設國中補校兼課九小時。                          
 (二) 各機構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週以四節為限。          
 (三) 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週以四節
      為限。                                                    
 (四) 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
      標準計支。
八  國中補校主任或組長兼任導師,以國中補校師資不足,專案報請本府
    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九  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足歲。但國中肄業生如輟學滿一年以上
    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
    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  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一一  國中補校每班學生人數十二人至三十五人。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減少。
一二  補校任課教師敘獎,授權各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
      依臺中縣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嘉獎一次,行政人員由本府教育局
      評定績優者,奉縣長核定後發布。
一三  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本府財政有困難時,得
      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補助。
一四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