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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474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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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市管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提
昇綠化維護管理品質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綠地、園道: 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
    、園道、廣場及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管之綠地、綠帶。
二、行道樹:指本市道路兩邊及中央分隔島之植栽。
三、燈飾:指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交通處及本市
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