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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 處理地政士獎勵事宜,設臺中市地政士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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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處理地政士獎勵事項。 (二)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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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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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處派員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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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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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懲戒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獎勵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可否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先請假。但由人民團體業務主管及地政 業務主管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 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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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審議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 明後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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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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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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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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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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