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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野生動物救傷及收容案件,特訂
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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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所稱之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
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之動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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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報之野生動物救傷案件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本府應優先受理。
本府人員受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案件,應依附表流程圖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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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之野生動物救傷案件有下列情形者,除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外,本
府不予受理:
(一)救傷地點非位於臺中市。
(二)救傷地點危險(如道路、河道、電塔、路燈、屋簷等)。
(三)通報人不在現場或不協助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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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獲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救傷地點非位於臺中市之案件,本府受理人員
應立即轉通報該轄區縣市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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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人員受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案件應記錄以下資訊:
(一)動物種類及大小。
(二) 動物狀況。
(三)救傷位置或通報人協助安置地址。
(四) 通報人姓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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