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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2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102.2.6修正).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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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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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節 財產檢查
第七十二條 財政局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對各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之管理情
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十三條 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
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第七十四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
管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及處理結果,應由管理機關層報本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