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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2002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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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行政院及本府財產處分
            之統一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
            用者,得議價讓售。
第六十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依有關法令
            辦理。
第六十一條 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報經本府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