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低碳環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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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應辦理低碳環境教
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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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學校)
應訂定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四、低碳環境教育社區交流與合作。
五、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
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至少應包括前項三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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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與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
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低
碳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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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所辦理環境教育中列入二小時低
碳環境教育。
前項學習時數,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學習時數之登錄及呈
報。
本府各機關所轄志工之教育課程中應納入低碳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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