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施工及資料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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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局應邀集有關機關會商,並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
施之修築、改善及維護管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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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人民、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建道路與現有道路銜接者,
應檢附工程規劃書圖向建設局申請核准;屬都市計畫道路者,
並應於完工後報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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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人民、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於本府維護管理道路範圍內申請自
行修築道路,應先檢附工程規劃書圖向各該道路管理機關申請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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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道路加鋪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並通知管線管理機
關(構)配合改善人孔、手孔、制水閥及開關箱等設施之頂面
與路面平齊。
前項孔蓋調整工程,管線管理機關(構)得委託建設局代為執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