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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中纜車系統興建營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3022468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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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興建
第六條    纜車系統興建開發涉及土地使用、撥用、徵收、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或山坡地保育利用等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辦理
            。
第七條    纜車系統有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之必要者
          ,其地上權之取得、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或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非都市土地興建纜車場站、支柱及其定著於地面之基座,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辦理,其他穿越性之纜車路
          廊下方土地,無構造物或設施,且不影響地面使用地編定功
          能,無需辦理土地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手續。
          都市計畫土地興建纜車場站、支柱及其定著於地面之基座,
          應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但穿越性之纜車路廊
          下方土地,不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規定者,得
          維持原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