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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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纜車系統興建開發涉及土地使用、撥用、徵收、環境保護、
水土保持或山坡地保育利用等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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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纜車系統有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之必要者
,其地上權之取得、徵收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或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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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非都市土地興建纜車場站、支柱及其定著於地面之基座,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辦理,其他穿越性之纜車路
廊下方土地,無構造物或設施,且不影響地面使用地編定功
能,無需辦理土地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手續。
都市計畫土地興建纜車場站、支柱及其定著於地面之基座,
應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但穿越性之纜車路廊
下方土地,不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規定者,得
維持原使用分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