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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l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41558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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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第 5 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
助為互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代領。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