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 福利互助為互助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 互助人本人。
第七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配偶 三、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父母。 五、兄弟姐妹。 六、祖父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益人為未成年人,其得 請領之互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