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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建築物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昇降設備及機
械停車設備,其設置或變更非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
執照並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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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於共有及共用部分之
防火區劃防火門、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及緊急供電系統
,應辦理定期修繕、管理及維護事宜。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得同意於私設通路、
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作營業使用。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本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
第七章 拆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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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申請拆除執照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二、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三、現地彩色照片。
四、使用道路範圍(限使用道路者)。
五、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拆
除後不影響該共同壁之構造安全證明文件。
六、施工計畫書。
前項施工計畫書得於開工時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