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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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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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應採紙錢集中燃燒之規定,處
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宗教場所設置之環保金爐未能有效處理而造成污染,依環境保護
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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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規定,
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違反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
代表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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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
、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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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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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所定辦法及未訂定或未符合自主管理計畫
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或命其停
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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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禁止使用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
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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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
人,應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接受環境教育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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