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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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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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經建設局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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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破壞道路用地或損
壞道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命限期回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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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經建設
局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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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