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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474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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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及附則
第 46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
;中央法律未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第 48 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因而毀損植栽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規
定者,由管理單位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49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及罰鍰,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第 5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