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預算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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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 款外,其餘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 進度,妥為分配。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 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第二項之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依下列原則編列於各機關預算之經 費: (一)依其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二)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 支者。 (三)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 動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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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法定預算數額,配合 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送會計單位彙辦,並應於法定預算公 布七日內編送「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就每一計 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切實 審核,三日內遞轉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及副知本府財 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財政局對於各機關分配預算如有意見,應 於三日內告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主計處於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時,應函知主管機關與原編送機關,副 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與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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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由市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 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 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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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預算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四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 ,編列「歲出預算分配暫列數額表」,先行覈實分配三個月暫列數, 將預算分配表函轉主計處及財政局,財政局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如 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完成審議,則再重新辦理暫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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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預算內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 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造「歲 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 前項專案動支之經費最遲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報奉本府核定。但有 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循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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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總預算內「公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給付」統籌科目經費,由人事處就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期 或分月辦理分配預算,送主計處核定,並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 審計處及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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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其內部作業經核定設置分支計畫,或按計 畫子目另為詳細分配之必要者,應由會計單位與計畫承辦單位會商編 列,陳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切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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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度進行中,各機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改歲出分配預 算,其編造及核定程序與分配預算同: (一)支用地區或支用機關變更時。 (二)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 預算應不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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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經本 府依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 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時,各機關應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 ,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動支。 |